防火卷帘在地下车库中的应用,新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-2014(2018年版)》(简称《建规》),对防火卷帘的应用部位和长度进行了限制:6.5.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除中庭外,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,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;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,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/3,且不应大于20m。《汽车库、修车库、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-2014 》(简称《车火规》)对于防火卷帘的应用表述如下:5.2.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、窗、洞口,当必须开设时,应设置甲级防火门、窗、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.00h的防火卷帘。争议:由于车库专项规范未对防火卷帘的使用长度进行限制,故汽车库是否可执行《车火规》专项设计规范,不对防火卷帘的使用长度进行限制?本文观点:《建规》中对于防火卷帘长度的限制适用于车库防火设计,理由如下:《建规》总则中规范使用范围如下:1.0.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、扩建和改建的建筑:
1 厂房;2 仓库;3 民用建筑;4 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;5 可燃、助燃气体储罐(区);6 可燃材料堆场;7 城市交通隧道。
人民防空工程、石油和天然气工程、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,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,宜从其规定。依据总则使用范围的说明,除特殊工程执行专项防火设计外,其余工程设计应执行本规范规定,地下车库属于工业、民用建筑一部分,理应执行规范规定;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-2009 》4.4章节对于防火卷帘应用规定:4.4.3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,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;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,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/3,且不应大于20m;
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;《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》中对于防火卷帘应用规定与现行《建规》规定一致,由于“3.1.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、规模、战时及平时的用途,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,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,统筹安排。”(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-2005),实际项目应用中,防空地下室大多结合平时使用功能,采取平战结合方式进行布置,有防空工程的项目应当执行本条文规定。为满足地下汽车库功能需要,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已比平时地下室防火分区最大面积放大至2000平方米(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翻倍),为提升安全性,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防火卷帘的使用长度应当执行《建规》条文对于防火卷帘长度限制的规定。